我国现行预算法诞生于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之际,迄今已有20来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满足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预算法实施10年后的2004年,全国人大便启动了预算法的修订工作。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2012年6月进行了二审,且草案通过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4月完成了三审,并与日前完成四审,最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启动预算法修法到完成修法,历经10年时间,可谓“十年磨一剑”。 新预算法的上路,很大程度上结束了预算法与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相脱节的局面,成为了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起点。站在理想角度,尽管新预算法还存在一些有待商榷、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总的来看,它体现了方方面面追求财税体制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切合了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就此而言,经过四易其稿、10年时间才修法成功的新预算法,是应值得各方肯定的。 首先,新预算法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具体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为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改革增添了新的内容和新的动因,也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新的切入点。这意味着,财税体制改革,应从国家治理的需要出发并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往的财税体制改革,常常归类为经济体制改革的范畴,着眼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后,财税体制改革便有了重要的重新定位。预算法常被视作财政基本法,起到统领财税诸多领域改革的作用,是这些改革措施出台、实施与评价的法律依据,这与国家治理中所高度强调的法治精神一脉相承。从这点上,新预算法不单单是财经领域的一部法律,更是国家治理下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自然也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推进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其次,新预算法是对财税体制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法律确认。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起步于1994年:先是侧重于收入一翼的改革,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税收制度;后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侧重于支出一翼的改革摆上日程,如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部门预算等。这些改革,多是以行政部门主导,虽然取得了不错的绩效,但相比之下,由于预算法出台时间相对较早,受历史条件所限,尽管其中的一些法律条文为这些改革做了框架性的规定,但财税体制改革进展的内容,已大大超出了预算法相关规定的内涵。比如,预算法第19条对预算收入组成的规定与当前的预算收入组成就明显相左,因此新预算法将此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此外,更重要的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些举措,像是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政府预算体系的构成、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之类的,在1994年版的预算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使得这些改革措施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权威性不足。因此,在日前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财税体制的众多改革措施被写进了新预算法中,这对于建设法治财政乃至依法治国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最后,新预算法重视并及时回应了社会各界对财税体制改革的关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理财意识的提高,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财税体制改革,由此形成了一些共识性的热点问题。大体上,一是应强化人大在整个预算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二是需加大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公开性,三是如何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四是要大力压缩“三公经费”,……等等。社会各界的这些关注,在新预算法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相应回应。新预算法对人大如何在预算过程中发挥作用做了较多具体的规定,使人大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新预算法也规定了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还对地方政府举债的条件、投向、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预算管理、偿还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提供了法律依据;新预算法还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法条文数从79条增到100条,总计修改达82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预算法对社会各界期待的回应。 当然,如果站在国家治理角度,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出发,新预算法免不了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憾,一些条文还缺乏严密性或只做笼统的规定。比如,“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没有明确的时限,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划定没有具体落实到法律中,而是在“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前提下授权给行政部门来操作,对什么是政府的全部收入的解释保留了较大的弹性……。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随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新预算法的逐步完善将是必然的。 来源: 中国网